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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能调控政策体系②
发布时间:2025-06-25 10:06来源:一凡帝诺维奇


三,地方

调控政策对地方的要求是减产降重,即全国调降能繁母猪存栏100万头,同时降低存栏均重。
产能方面,各省区结合去年初的新版《生猪产能调控方案》对各省能繁母猪存栏的要求和当前能繁存栏量,各自分配具体的能繁母猪调减数量。
由于此前发改委对头部集团的要求是稳产降重,因此地方政府的减产任务应该会落实到非头部集团上。具体操作上,省农业部门会将本省减产指标分配给各市,各市再分配各各县区,各县区结合各自情况制订具体的减产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农业部本次会议特别强调,不得为了完成任务强制拆除符合环保和土地要求的养殖场,但言外之意,对不符合环保和土地要求的养殖场,则完全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由于发改委前次会议只约谈了头部集团,要求他们不得增加能繁母猪,那么对于一些未参会的地区性养殖企业,就需要警惕当地政府过度调降中小规模场和散养户的能繁母猪,同时允许这些区域性养殖企业增加能繁母猪。比如某省本次被要求调降10万头能繁母猪,他有可能压减中小规模场和散养户20万头能繁母猪,同时允许省内几家区域性养殖企业每家增加几万头能繁母猪。这种行为无疑和本次产能调控的精神是相违背的,继续加剧内卷,也不利于提高农民收入。
相对于能繁母猪调控相对容易,地方政府的降重任务就有些困难了。这个困难并不是政策如何执行,而是如何有效监测本地出栏均重。除了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外,其余大型养殖场都很难进行有效监测。短期只能通过增加抽查的方式,长期可以通过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在出证信息上增加平均体重这一信息,并定期与屠宰场入场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对猪肉批发市场的白条重量进行定期抽查,层层压实责任。
农业部和发改委可以通过对全国重要屠宰场入场均重、宰后均重和全国大型农贸批发市场的交易均重的监测来掌握全国的生猪出栏体重的基本情况。
同时农业部还希望地方农业部门能够引导本地养殖场户提高仔猪淘汰标准,加大弱仔淘汰力度。
非瘟疫情后,生殖性能成为行业生产最重要的性能,一方面产仔数更高的欧系品种取代此前中国主流的美系品种,另一方面行业仔猪淘汰标准不断降低,大量弱仔进入后续生产环节。2023年下半年以来,行业母猪集中度快速提升,仔猪交易规模逐渐扩大,仔猪价格持续处于较高水平,仔猪淘汰标准进一步下降,行业PSY指标虽然迅速提升,但是造成断奶后生长效率的持续下降,产生饲料的浪费等问题。
本次会议农业部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引导本地养殖养殖场户,包括此前发改委约谈的头部集团,能够提高仔猪淘汰标准,加大弱仔的淘汰力度,提高仔猪质量,从而提高后续环节的生长效率,进而提高行业整体生产效率,实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行业未来母猪集中度仍将进一步提高,仔猪交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仔猪的质量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行业未来的生产效率。同时仔猪作为一种商品,也很有必要对其质量进行规范。希望农业部门能够制订仔猪的相关质量标准和仔猪交易的相关规范,从法律上杜绝弱仔进入交易环节,保护育肥农户的利益,规范行业发展。
四,二次育肥
虽然我个人认为目前二次育肥规模已经大幅度萎缩,对市场行情的影响也已经大幅度的减弱,但是由于历史惯性和自媒体宣传,二次育肥仍然是目前市场关注的重点。同时无论是发改委的约谈还是农业部的会议都提到了二次育肥,这里简单谈一下。
首先,无论是发改委还是农业部,都没有彻底禁止二次育肥,那些说国家禁二育的可以直接拉黑了。本次产能调控政策体系对二次育肥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二次育肥。目前产业中绝大部分二次育肥都游离在监管之外,从二育猪源的采购,再到二育的出栏销售,绝大部分都没有经过检疫部门的检疫,二次育肥的养殖过程很多也不符合防疫规范,存在较大的疫病传播风险和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希望规范二次育肥行为,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掌握二育具体规模。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二次育肥的具体规模都难以准确掌握,因此对二次育肥对行业的影响也难以准确评估。本次要求地方政府每月上报本地二育购买、存栏、销售规模,也是为了更好的掌握数据,为行情的分析判断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三是限制二育规模。虽然没有彻底禁止二次育肥,但是本次产能调控政策仍然非常明确的希望限制二次育肥规模。之前的文章里提到过,二次育肥本质是规模化过程中依赖散户生存的饲料兽药经销商、生猪经纪人带动散户进行的一种投机行为,但是由于过去几年散户二育大多亏损,因此持续退出二育转为代养户或专业育肥,目前仍在进行二育的大多是这些饲料兽药经销商、生猪经纪人本身了。因此目前规范和限制二育,对散养户的影响很小,影响的主要是这些纯粹的投机者。其次,限制二次育肥其实只是降低行业均重这一政策的一部分,二次育肥毕竟会提升出栏均重,为了实现降低行业均重的目标,自然要限制二次育肥的规模。
当然,想要有效的限制二次育肥的规模,仅仅逐级通知是完全不够的,需要检疫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加强对出栏生猪逃避检疫、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未通过防疫条件许可饲养生猪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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