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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产业发展!山东首次将3个饲料新业态新模式写入法规
发布时间:2024-01-18 17:41来源:山东发布


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省畜牧局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请问山东出台的《办法》,和现有法规比,有哪些重大突破?

高捍东:山东开展饲料地方立法的目的在《办法》的第一条中表述的很清楚,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加强产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健康安全”,核心就是引导、促进、服务饲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打造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食品安全和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从内容上看,《办法》将发酵饲料、混合饲料原料、合同加工饲料3个新业态、新模式首次写入法规,提出了创新性规定,对山东饲料产业发展是重大突破和利好。

一是在未设置许可审批的前提下,将发酵饲料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更好开发饲料资源,推动饲料产业绿色发展。

发酵饲料,也称生物饲料,是指使用农业农村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国家相关法规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和微生物,通过发酵工程技术,生产含有微生物或其代谢产物的单一饲料和混合饲料。发酵饲料能够有效利用农副产物,具有替抗减抗、促进减排、减少污染、生产绿色生态动物产品等优点。农业农村部已经多次提出鼓励发展生物发酵饲料,农业农村部《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中,将发酵饲料应用技术、饲料精准配方技术、饲料原料多元化综合利用技术等作为重点研发和集成示范的指导方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27号)中,提出“优化升级饲料兽药。保障饲料用粮需要,优化饲料配方,深入推进粮改饲,加强蛋白饲料资源和生物饲料原料开发。”

近年来,受饲料中停止添加促生长类抗生素、饲料资源短缺日益凸显、微生物技术突破性进展等因素影响,发酵饲料生产使用突飞猛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排名前50位的饲料企业,均自己生产或使用发酵饲料。山东共有生产发酵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400余家,总产量约70万吨,年产值约80亿元。总的看,多数生产企业基本能够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开展研发生产,但个别企业也存在菌种使用不规范、培养基使用不规范、产品质量不稳定等问题。

《办法》未设置新的许可,只是从技术和监管的角度,提出重点放在原料菌种和标签内容、检测指标两头进行管控,可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可控,方便经营和使用者放心选择。

二是对混合饲料原料和产品进行了规范。

我国现行的饲料法律法规体系中,对单一饲料原料的卫生指标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对混合饲料缺乏定义,生产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国家储备粮食拍卖的玉米、糙米等混合原料无法可依,以及保税区进口、销售玉米粉等混合原料如何分类、定性问题。《办法》弥补法规制度空白,创新性明确了两种以上饲料原料混合后称为混合饲料产品,并对其质量标准、标签、强制性标识指标、卫生指标要求、标签内容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将上述产品纳入法规监管范围,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创设了合同加工饲料的规定。

2023年,根据农业农村部饲料工业统计系统数据,全省委托加工饲料总产量达到60万吨,占全省饲料总产量的1.3%,同比增长12.6%,2023年省畜牧局审核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申请达到136个。为促进产业发展,便利化服务饲料企业,《办法》参照食品、保健品等管理模式,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允许饲料经营者合同加工饲料,主要为了减少饲料生产企业的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支持饲料领域创新、创业,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企业产能,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也有利于饲料生产和经营专业化分工、融合发展,特别是解决宠物饲料等贴牌生产、委托代工生产较多,产品标签中标识经营者信息等无法可依的现实情况。

《办法》同时明确了合同加工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及标签信息要求。经营者和生产企业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产品售后出现问题后,双方承担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一般情况下,未明确约定的,由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办法》的公布实施,对山东饲料生产许可工作有哪些新要求、新变化?

刘国华:《办法》从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细化许可内容、健全审管联动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从助力企业产品快速上市的角度,对生产许可免于现场审核进行了创设性规定,大大提高审批效率。

《办法》规定,审批部门可以根据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对申请许可的事项免于现场审核,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这项制度是对山东2018年以来改革创新试点经验的总结提升,由部门政策文件规定上升到政府规章层面,实现了政策措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可预期性。

免于现场审核试点已累计为600余家(次)企业许可减免现场核查环节,释放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了企业新技术、新产品上市进程,获得了企业的广泛好评。下一步,按照《办法》规定,根据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省畜牧局将尽快对申请续展换证等免于现场审核的条件进行修改完善,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是从规范审批行为的角度,对审核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专家参与等进行细化规定,确保审批标准和把握尺度全省统一。《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审核工作程序与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三是从细化落实国家许可内容的角度,创设了车间分设的规定,同时对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生产条件、存放条件和油脂来源作出了规范,有效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交叉污染。《办法》规定,单一饲料与其他饲料产品;固态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液态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同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配料间,并配备排风除尘设施。《办法》要求,使用生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库、冷冻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车间的环境条件采取控制措施。生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不得直接接触地面或者露天存放。

四是从健全审管联动机制的角度,将政策措施要求上升到政府规章,强化了审管联动的法定职责和法定要求。为了解决审管分离带来的问题,《办法》要求,依法通过委托方式下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权的,受委托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有关饲料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工作会商制度,优化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明确现场审核、技术审查等环节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

下一步,省畜牧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抓好组织实施。

《办法》在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还有哪些创新举措?

高捍东:具体来看,《办法》在监管和服务方面,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创新举措:

一是围绕提升饲料产业竞争力,一方面坚持规划引领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简政放权,扩大便利化服务。《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制定饲料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饲料产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体现了政府重视、饲料产业在国民经济和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发挥政府的规划调控作用,限制部分区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同时,《办法》明确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免于现场审核的规定;将部分无法办理委托生产加工备案的事项,简化为不需要备案的合同加工饲料;将开具饲料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县级以上等,均是简政放权、便利化服务的具体举措,助推生产企业轻装上阵。

二是将提高饲料产品品质,保护动物健康、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放在优先位置。《办法》规定了饲料研制、配方设计的原则要求,均将“安全、营养、品质”放在优先的位置;规定了车间分设、产品批次划分、留样观察、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要求,细化规定了产品标签内容要求,明确规定了动物源性饲料冷藏、隔离等要求,有效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三在强化监管体制机制上,推出统一程序规范、审管联动、 对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监管、下放县级监测权限等措施。《办法》赋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全省许可技术规范和程序的职责;解决饲料委托下放审批的部分地方存在的审批、监管脱节问题,明确提出优化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在现场审核、技术审查等环节,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分别承担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同时,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都要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填补了国家法规对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制度空缺。

四是将网络经营等新业态、新模式纳入监管范围。

下一步,省、市、县三级饲料监管、执法部门将围绕《办法》的贯彻落实,全方位开展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让管理人员、市场主体和行业从业人员熟悉《办法》规定,自觉履行职责,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终端放心,将法规规定转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和制度规定,转变为促进饲料产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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