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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拟投资22.7亿建设年出栏100万头生猪养殖及屠宰项目
发布时间:2020-05-06 11:06来源:公告


唐人神5月6日公告,公司近日与雅安市名山区政府签署《年出栏100万头生猪绿色养殖项目投资协议书》,投建包括苗猪场、育肥场等,计划总投资19.7亿元。同时,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政府签署《生鲜屠宰项目投资协议书》,计划投资总额3亿元。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0-078 债券代码:128092          债券简称:唐人转债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年出栏100万头生猪绿色养殖        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年出栏 100="">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概述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年出栏 100="">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年出栏 100 万头生猪绿色养殖项目投资协议书》。  2、本次投资项目协议书的签署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  甲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雅安市名山区年出栏 100 万头生猪绿色养殖项目  (2)投资规模:养殖项目计划总投资 19.7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1.7 亿元、生物资产投资 3.6 亿元、流动资金投资 4.4 亿元。项目由乙方投资, 资金由乙方自筹。  (3)建设内容:每个苗猪场建设有相应的后备舍、配怀舍、分娩舍、公猪的公猪舍,每个育肥场建设相应的保育舍、育肥舍。每个养殖场均建设与养殖规 模匹配的有机肥加工厂、内外场员工宿舍及外场办公室、食堂、员工宿舍 、门岗房、围墙、配电房、饲料间、中转料塔、员工隔离房、烘干房和环保设施等。项目主要功能:良种繁育功能、生态养殖功能、示范养殖功能、精准扶贫功能。环保方面:粪肥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全部用作有机肥还林还田。  (4)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 12 个月,自土地移交乙方完成各项手续办理之日算起(楼房养殖项目建设期限 18 个月)。  2、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评估认定。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含评估认定的具体损失金额、解决争议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等实际产生的必要费用。  (2)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此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投资协议终止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确定。  3、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签订本协议后, 乙方 15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完成工商注册,并启 动项目用地实地勘测。完成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用,逾期未足额支付则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本协议自动作废。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需要变更的。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在一方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延迟方应承担因延迟履行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  (4)本合同项目或乙方项目公司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及乙方项目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并依法定程序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项目公司的清算注销登记手续。  4、其他  (1)本协议书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争议的解决。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对本协议书条款的解释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30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诉讼条款的规定。  诉讼。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均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在对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做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2)协议书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投资建设包括苗猪场、育肥场等,做大做强公司生猪全产业链,有利于公司扩大销售,延长养殖产业链,增强公司的综合经济实力。  本投资项目达产后,有利于加速推进生猪产业的发展,同时带动项目区及周边地区养猪业的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精准扶贫、助农增收等功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0-079 债券代码:128092          债券简称:唐人转债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生鲜屠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生鲜屠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概述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生鲜屠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签署《生鲜屠宰项目投资协议书》。  2、本次投资项目协议书的签署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  甲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雅安市名山区生鲜屠宰(100 万头/年生猪)项目  (2)投资主体: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主体: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经营范围:生猪屠宰、加工与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肉制品的冷冻冷藏;装卸服务(砂石除外);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营许可审批的项目)。  (5)投资规模:计划投资总额 3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6 亿元 人民币,资金由公司自筹。  (6)项目建设期: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建设期为 18 个月。  (7)项目内容:主要为屠宰、分割、冷藏、冷鲜加工、冷冻储存、冷链物流等,新建厂房 2 栋,办公及辅助用房 1.2 万平方米,冷库一座,新上屠宰生产线二条。  2、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需要变更。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在一方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延迟方应承担因延迟履行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  (3)在本协议项目建设全面建成并投产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区域规划调整等而必须终止本项目的,双方通过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项目或乙方项目公司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及乙方项目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并依法定程序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项目公司的清算注销登记手续。  3、条款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争议的解决: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若在 30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诉讼条款的规定。  (3)诉讼: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均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做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4、其他  (1)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甲方辖区内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雅安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注册资金为 1000 万元人民币。乙方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后,本合同应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该公司承接,该公司取得本合同当事人地位,乙方与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就本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项目建成达产后,乙方将视生猪产业发展情况完善生猪产业链后续投资项目,乙方优先考虑在甲方辖区内建设,甲方保证为乙方后续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和政策支持。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屠宰一端连接上游生猪养殖,另一端连接下游肉制品消费,是猪肉产业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同时由于生猪屠宰加工行业集中度较低,随着我国肉类工业的发展和消费者对猪肉品质要求的提高,规模化、工业化屠宰将成为发展的方向,本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公司生猪全产业链布局,促进公司生猪屠宰加工的稳定发展。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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