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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长江“禁渔十年” 国家立法确保政策实施
发布时间:2019-12-31 09:46来源:UCN国际海产资讯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从2020年元旦开始,长江全面进入10年禁渔期,30万渔民上岸转产;近期,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十年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审议通过后,长江禁渔十年的决议有望通过立法得到捍卫,而草案的涉及内容覆盖从青海、西藏、四川到江浙沪的整个长江流域,除了干流外,还包括众多支流、水系,都将进入管辖限定范围。

草案规定,根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状况和重大风险预警、资源利用、水文情况等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编造、散布长江流域虚假信息,否则可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草案还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违法捕捞者可被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承担全部修复费用,构成犯罪则追究刑责。

渔民补偿问题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划定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对长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草案还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长江流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环境污染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的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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